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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权利 彰显法治文明
发布时间:2015-10-26 11:14

转自http://www.acla.org.cn/html/xinwen/20150924/22916.html
保障律师权利 彰显法治文明

——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24日 12 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社会关切的话题,记者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

  记者:请问《规定》主要针对现实中哪些突出问题?

  王俊峰:一段时间以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面临一些特殊困难,突出表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主要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等问题,根本症结还在于法律法规有关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规定》正是着眼于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法保障都做出了积极回应和明确规定。

  记者:《规定》有哪些亮点?

  王俊峰:一是把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作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在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时,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这也是《规定》的最大亮点。

  二是在刑事诉讼中赋予律师申诉控告权,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三是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

  四是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记者:您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对《规定》的落实有哪些期待?

  王俊峰: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自律组织,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是律师协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贯彻落实《规定》的过程中,律师协会期待能密切与各政法部门的沟通,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长效机制。广大律师期待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建立更加全面的律师职业保障体系,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

  记者:《规定》出台后,相关部门需做出哪些转变和挑战?

  王俊峰:一是思想上的转变。《规定》的出台宣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显了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的价值。应走出各种先入为主的思想认识误区,增强尊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行动上的转变。“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如果被束之高阁,将是一纸空文。应创造条件为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排除任何人为设置的不必要、不合法的障碍,努力把纸上的规定变成现实中的行为。

  记者:过去曾有人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您怎么看?

  王俊峰:律师不是“异己力量”,律师制度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不能简单地将律师的角色理解成“为坏人辩护”。事实上,对律师辩护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是维护法律准确实施的需要,对于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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