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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取消税务登记后,外出经营怎么纳税?
发布时间:2015-10-26 11:14

转自http://www.acla.org.cn/html/liutianyongzl/20150930/23002.html
10.1取消税务登记后,外出经营怎么纳税?
编者按: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依法对纳税人开业、停业、复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实行登记管理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按照现行制度,无论是内外资企业,还是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亦或是临时外出经营,都应该按照税法制度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取消税务登记,而目前尚未出台针对外出经营企业相关登记事项的衔接政策。因此,本文华税律师主要对外出经营企业现行的税务登记规定做简要归纳,同时讨论在取消税务登记后外出经营企业应如何应对。

一、“外出经营”的现行税务管理政策

    1、外出经营的一般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修订)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此处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1]。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需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未超过180天则需要在营业地进行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又不同于临时外出经营应办理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二者区别如下表:

临时税务登记证
办理情形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生产、经营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项目所在地
《外管证》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注:《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
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2]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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