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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律师业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7-2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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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律师业务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是一切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对于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而言,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那么,对于具体的建设工程业务领域,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又给我们带来怎么样的影响呢?
一、可以约定管辖的纠纷范围更广。
修改后的条款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纳入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管辖法院的纠纷范围。对于建设工程实务领域而言,可以在材料采购、劳务用工等各种纠纷中用好约定管辖法院这一权利,对于减少施工单位因诉讼而引起的人力、财力支出,大有裨益。
二、管辖权的异议失权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模式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有15日的答辩期,该15日的期限同样是管辖异议申请期限。超出该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修改后的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对于建设工程实务领域而言,管辖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应当由建设工程(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空间非常大,被告一定要用好法律给予的权利。本条修改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失权。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律服务人员,一定要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争取案件管辖权和案件准备时间,否则,将承担管辖权异议失权的不利后果。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在建设工程实务领域,施工方与建设方因工程造价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形成结算价款,从而引起诉讼的问题非常普遍。而此类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确认,有了新的规定:第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本条的修改,有利于解决鉴定人不出庭而导致的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不畅问题,同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有利于提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效果,避免重复鉴定、多次鉴定而引起当事人诉累,有效的避免鉴定人利用不对等的专业知识错误鉴定,损坏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四、证据保全问题
主要是诉前证据保全问题。在建设工程实务领域,纠纷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常见的举证责任集中在工期延误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合同履行问题等方面,在提起诉讼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固定重要证据,对于赢得诉讼的价值不言而喻。本条的修改,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权利,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律服务人员,一定要及时的提出申请,固定证据,才能取得较好的诉讼效果。
五、协助执行问题
本次民诉法的修改,将协助执行的义务主体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扩大到“有关单位”,那么,“有关单位”是否包括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管理是主要管理责任,一旦因分包单位与第三方产生诉讼纠纷,施工总承包单位就有可能成为协助执行的义务主体。按照修改后法律的规定,协助执行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可对协助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和拘留。
六、罚款问题
本次民诉法的修改,提高了罚款金额: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一旦触犯法律规定的罚款条款,直接经济损失就是法院的巨额罚款。笔者所服务的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因没有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罚款50万元,该数额还是在民诉法修改之前的数额,罚款限额修改之后,罚款的金额越来越大,应当引起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视。
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问题
本次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一项新的诉讼程序,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项制度的规定,有助于快捷高效的实现担保物权,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如果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担保物权条款,并办理了担保物权手续,一旦发生风险,可以迅速启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避免因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而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八、支付令问题
本次民诉法的修改,将“支付令”的不审查程序变更为审查程序,“支付令”不再是脆弱的一张白纸。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对该异议进行任何审查,即裁定终止支付令程序。但修改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才能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否则,支付令有效,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确定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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