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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案件执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10-26 11:10

转自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6805996106811090oo346405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案件执行的影响
 本次修正案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适应社会现实的修正方案,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第一,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民事执行程序从其本质上说是为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而设立的程序,因此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则成为执行程序的核心任务。修正案关于保全内容的完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及时的救济。再审案件中涉民生案件不中止执行也是为了切实保障亟需保护的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弱者的权利,使其生活得以正常进行。 
  第二,加大执行力度。在执行难的语境下掩藏着对被执行人、妨碍执行的人处罚的力度不足的现状。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除部分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外,还有部分被执行人存在着侥幸心理,意图通过种种非法手段转移、隐匿财产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修正案加大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力度则比较符合当下的社会经济状况,对被执行人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修正案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堵上了被执行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途径。 
  第三,丰富执行方式。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形很少,执行法官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之进行处置,修正案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变价处理这一方式,使得执行法官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及时予以处置。在拍卖查封、扣押财产时,对不适合拍卖的财产采取变卖形式,也有利于迅速实现财产变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提高执行效率。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修正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员明确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意图的情况下,能够即时采取强制措施,迅速实现申请人的执行请求,进一步提高了执行效率。 
  第五,完善执行监督。2007年《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修正案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实现了对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面监督,更加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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